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的规定,病假工资取决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和病假工资计算比例,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乘以病假工资计算比例的乘积就是应发病假工资。具体如下:
一、计算病假工资的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低工资标准。
二、病假工资计算比例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三、*低病假工资标准
根据沪劳保发(2000)14号规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低工资的80%。*低标准中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